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统一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执业单位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其执业单位所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三)明确对的委托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交申请时,应同时从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备选库中选择具有相应考试项目的参加考试,各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选择,依法委托该实施考试。各应当在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考核平台,将考试成绩推送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审批发证,并将许可证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公示平台。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代办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4/4/27 10:53:3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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